咨询问题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这样的:
作为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辆一方,对方也是机动车,事故后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判定我对事故负责30%的责任,这其中都包含什么呢?
律师解答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咨询,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答复,希望您能满意:
首先需明确这30%的责任是事故责任,也可以简单的说意味着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30%的过错,而另外的70%过错是对方的机动车造成的。在赔偿问题上,根据《交通安全法》7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条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一顺位赔偿主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有商业险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如果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也即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您的事故责任是30%,那么对于事故的伤害,在赔偿总额里先由各自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按照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的秩序进行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您和对方个人将按照3:7的比例分担。
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与解释的规定进行赔偿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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