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责任,需由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给以认定。事故认定书一般在交管部门调查事故现场之日起1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下,会延长一定的时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与事故责任紧密相连,一般存在事故责任的,将会有一定的赔偿比例。
事故责任与事故赔偿责任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依照《交通安全法》76条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失,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当交强险理赔不足的时候,不足额部分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不同而进行不同的划分。
交强险不足的赔偿责任分担,如下:
一、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
由各机动车在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的比例内分担剩余赔偿。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道路交通事故
行人、非机动车方无责任的,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行人机动车方有过错的的,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比例,在北京,具体可为:
1、机动车方负事故主要责任:承担保险理赔不足额70%--90%的赔偿比例;
2、机动车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承担保险理赔不足额60%--70%的赔偿比例;
3、机动车方负事故次要责任,承担保险理赔不足额20--50%的赔偿比例。
备注:需要注意的是,赔偿的具体比例需要参考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如果诉讼赔偿的,法官会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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