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如果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各方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那么,对于事故赔偿该如何进行。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后,剩余的损失数额各方又该如何分担?
若事故认定书确定为同等责任,那么也即事故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同。如果是两方当事人,则各为50%;如果是三方当事人,则各为33.33%;如果是四方当事人,则各为25%。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之规定,可知,交通事故责任对赔偿责任有重大影响:
一、如果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交强险优先赔偿,在交强险理赔不足后,事故损失剩余数额由各方当事人按照事故的责任大小分担。此时,如果是两方当事人,交强险不够赔的数额为10万,则各方各承担5万元。也即对方最终自掏腰包赔偿数额会是5万。
二、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此刻,根据76条,需要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从审判司法实践来看,同等责任下,机动车方减轻的比例为30%--40%,也即机动车方承担保险理赔不足额60%--70%的赔偿比例。具体的数额由法院审判确定。
(以上内容适用于北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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