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管部门应当及时的作出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那么,对于事故责任,其具体的类型如何,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对于事故责任的分类及认定,在北京市,可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8条,该条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各方当事人有责任;认定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相关当事人无责任。
具体交通事故责任的类型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一)全责和无责
认定一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过错一方的为无责任。
(二)主责和次责、同等责任
认定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以及过错大的一方为主要责任,作用以及过错相当的双方同等责任,作用以及过错小的一方为次要责任。
(三)意外事故
如果交通事故属于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或是是否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时候,认定各方均为无责任。
(四)逃逸案件
在当事人逃逸的案件中,如果已经发生现场变动、证据灭失,致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发生事实的,那么逃逸的当事人为事故全部责任;如果查实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该方当事人为全部责任;
(五)故意发生事故承担的责任
如果查实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的,那么,其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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