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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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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于事故责任的承担以及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有着重大的影响。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划分。如果在杭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如何认定事故责任呢?
     
     根据《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完毕之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明确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具体认定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没有过错的,认定有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没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无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对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大小分担责任。

     3、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4、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逃逸的,逃逸的那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是逃逸一方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一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5、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车辆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拒绝或者是躲避究竟、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如果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认定其承担与此相应的事故责任。

      6、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行为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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