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等责任的条件下,各方对引发事故发生承担过错是共同的、一致的,作用相当。此时,虽然责任是一致的,同等的,但是因为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所以,他们的赔偿责任比例可以不同。
如果事故认定书认定各方对事故的发生为同等责任,那么我们可以分情况说明其赔偿责任的大小。
一、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机动车之间的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此时,既然是同等责任,那么各方对事故的赔偿比例是均担的,如果只有两方当事人,则各担50%;如果有四方当事人,则各担25%。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因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实现无过错责任,对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只能减轻,所以在同等责任的条件下,依照一般处理情况,机动车减轻的比例为30%至40%,也即机动车将承担60%--70%的赔偿责任。
同等责任认定的情形包括以下一些:
1.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均有违法交通管理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基本相当;
2.因各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现场遭到破坏,致使责任无法确定;
3.各方均没有合理报案,并使得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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