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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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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是交通事故处理的直接依据,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行政处罚责任的确定还是刑事责任的承担,都离不开当事人对事故承担的责任大小。交通事故责任由简易程序下的交通警察以及普通程序下的交管部门记载于事故认定书中。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会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形,特殊情形的出现时和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相联系的,下面列举成都市《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试 行)》中列举的特殊情形事故责任认定,依其第9条,包括:

        (一) 交通意外

        如果查明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没有过错行为,则事故可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 如果经查交通事故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的,那么,他方为无责任;

        (三) 驾驶学校在培训驾驶学员时,有教练员陪同并涉及交通事故的,那么,由教练员承担相应的当事人责任,学员不承担;

        (四) 将机动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非法从事教练活动发生事故的时候,由交车人或非法教练人员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五) 有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形的,由强迫、指使、纵容人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六) 监护人在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智力有障碍的人交通事故中参与相应交通活动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如果证明监护人未参与相应道路交通活动的,则其不承担事故责任(备注:不排斥其承担其他的民事责任)。

        (七)未接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车与车、车与人发生未相互接触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是因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引发的时候,可酌情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相应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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