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现象的不断演化,“碰瓷”这一含义也得到了更新。如今,“碰瓷”泛指的是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比如故意和机动车辆相撞,骗取赔偿或者故意躺在地上,诬陷被人撞倒等类型的行为。
“碰瓷”行为在我们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了,其花样招式层出不穷,往往让人招架不来,尤其是交通事故方面的“碰瓷”。那么,因碰瓷行为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本文主要以行人“碰瓷”机动车为例展开陈述。
首先,我们要理清交通事故的“碰瓷”是如何一回事?交通事故的“碰瓷”,是指行为人为达到索赔赔偿(诈骗钱财)的目的,故意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制造“假车祸”,讹诈对方当事人的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
其次,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除非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否则机动车一方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也即,如果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为人的碰撞行为属于故意所为,那么其因“碰瓷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机动车一方可以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
另外,需注意的是,鉴于“碰瓷”发生交通事故可能触犯了刑法,因此,各位车主遇上交通事故时,更适宜循法律途径解决车祸事故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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