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交通意外事故?
交通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该行为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物损失,应该由谁来埋单?
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物损失,需根据实际情况实际分析,下面举个实例和大家一起分析:
【实 例】某日下午下着大雨,李某驾驶自家轿车出行,驾驶至没有中心线道路时,对向骑行电动车的黄某为躲避前方自行滑落的垃圾桶,侧滑跌倒在道路中心位置,因事情突发,李某急刹还是没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其轿车左前侧还是与黄某发生了摩擦,最后导致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认定,该起事故为意外事故。事后查明,该垃圾桶属于环保部门管辖下,李某及环保部门均以该起事故为意外事故为由拒绝赔偿黄某的损失。
【案情分析】
本案从法律层面上分析,主要涉及3个问题:一是各方当事人是否可以以交通意外事故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本案中黄某的损失应该由谁赔偿;三是赔偿比例应如何分配。
1、意外事故是否能成为各方当事人免责的理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只有一种,即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除此之外,机动车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自身责任(这里实则是指交强险的无过错赔偿)。因此,黄某不得以该起事故为意外事故免除自身的责任。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环保部门也不能以意外事故为由免除责任。
2、黄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本案中,黄某为躲避垃圾桶,侧滑跌落至道路中心位置,被李某撞伤。李某撞伤黄某的行为虽然不是故意或过失,但李某遭遇危险时采取措施不当,未能避免事故发生,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垃圾桶归属环保部门管辖,环保部门对垃圾桶的负有安全摆放、安全放置、维护及日常管理等义务。本案中,环保部门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垃圾桶自行滑落,最后侵害了黄某的人身权,环保部门依法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3、赔偿比例应如何分配?
本案中,陈某在同一时间地点遭受两次伤害,黄某及环保部门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致使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了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
由于无法确定两侵权人的责任大小,因此,环保部门及黄某应当对陈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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