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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今后永不追究”约定,约束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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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若能一致同意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而言,事故侵害方大多会要求在交通事故调解书写“今后永不追究”诸如此类的条款,如此是有约束力的吗?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杭州)为您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是因为存在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是显失公平的,则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质量等存在着错误的认识,使得自己的意思与行为的后果相悖,并由此造成较大的损失,可以视为重大误解。
   
     诉讼时效内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是明显伤害的,则诉讼时效从受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受到伤害之时并没及时发现,直至日后检查确诊才发现,并且能证明伤害是因为侵害所造成的,则诉讼时效从伤势确诊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日后才发现伤害的,是可以索赔的。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调解书写了“今后永不追究”等条款,如果事后查明存在重大误解或还有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势,这样的条款并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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