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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起算、中止、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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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经了解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而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尽管还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已经被侵害了,但是根据权利人当时的所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经了解了自己权利已经被侵害。
 

      通常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那天,赔偿权利人就知道自己的人身受到伤害,所以对于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起算就是从发生交通事故那天开始起算。
 

      但是实践中也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赔偿权利人当时并没有检查出自己因为交通事故哪里出现问题,可是过了一阵子才发现交通事故造成了自己人身受到伤害。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赔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诉讼时效。

      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从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特大自然灾害。其他障碍,是指除了不可抗力以外的阻碍赔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如赔偿权利人是个小孩,他的法定代理人突然死亡,此时小孩权利的诉讼时效就得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情形:

      1、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如受害人向赔偿义务人索要医药费或者赔偿金等。

      2、赔偿权利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受害人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调解、向法院起诉等。

      3、赔偿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受害人向赔偿义务人讨要赔偿金,赔偿义务人答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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