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赔偿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就丧失依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日是权利被侵害之日,因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从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具体如下: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逃逸的,诉讼时效从受害人知道肇事方之日起计算;
发生交通事故后,只造成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仅造成财产损失,而且还造成人身伤亡的,分两种情况:
(1)受伤明显的,诉讼时效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
(2)受伤不明显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事故侵害造成的,诉讼时效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在交通事故案件诉讼处理中,当事人也会遇到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碍赔偿权利人行驶请求权的客观事实。
(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2)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另外,诉讼时效中断也是道路交通事故诉讼中经常会遇到的法律问题。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的法律制度。
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案件中,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通常是三种情形:(1)受害人向肇事方主张赔偿权利;(2)受害人向案件有关处理部门请求赔偿权利救济;(3)肇事方同意履行赔偿款。
总之,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督促受害人及时行使赔偿权利,尽快解决争议。同时,也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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