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这样的:
去年1月在自家门前公路发生的交通事故,报了警做了记录,当时自觉没啥伤害,交警让私了,后对方给了500元作为赔偿,就过去了。但之后渐渐感觉不适,直到事故后3个月才明确发现当时因事故导致了严重的内伤,一直与对方交涉,但对方始终回避赔偿问题,期间间断性的到医院去进行治疗。现在离事故发生已经一年两个月了,那么,现在起诉对方还能得到赔偿吗?对方离我们有2个县的距离,我能在我们县起诉吗?
•律师解答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咨询,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答复,希望您能满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其管辖权法院为事故发生地法院或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受害人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针对本案,您是在自家门前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那么你所在的县法院就是事故发生地法院,您可以在事故发生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当然,您也可以到对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至于选择什么法院进行起诉,可以根据您所主张的赔偿项目为依照,如果有伤残的,我们建议您到经济较好的法院地进行诉讼,这样的话很可能获得更多的赔偿。
依照《民法通则》规定,身体遭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本案中,虽然离事故发生已经一年有余,但是因为期间您一直在和对方协商,所以时效在不断中断,时效从最后一次您联系对方赔偿问题开始计算一年,所以目前的您依然有权利要求对方赔偿因事故带来的损失。
根据案情,您的伤情是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联系的,所以您需要对自己的伤害做一个医疗认定或司法鉴定,认定伤情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存在必然联系的,这样凭着当时交警的事故记录和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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