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该时效期间同样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因事故原因产生的赔偿权利人,需在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权利。否则,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已过,赔偿权利人才主张的,对方以诉讼权利进行抗辩的,权利人将丧失获得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的权利。
依照《民法通则》140条,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提出权利要求或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得已然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具体而言: 一、提起诉讼 也即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要求对方承担义务的行为。 二、提出权利要求,包括 1、向对方当事人递交权利文书并能证明已经送达; 2、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信件或者数据电文; 3、电话或是当面通知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 三、同意履行义务 包括对方以书面或是口头等途径同意履行所应承担的义务。 举例说明:赵某2013年3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那么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至2014年3月10。2014年3月10日晚23点50分赵某到肇事者吴某家要求吴某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一年的诉讼时效因赵某主张权利产生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至 2015年3月10日。期间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吴某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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