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指为了督促受害人及时行使权利,要求受害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必须行使诉讼权利,否则诉讼时效一过,受害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的,受害人将丧失胜诉权,也即受害人不能再依法定程序要求对方履行法定的赔偿义务。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的诉讼时效为1年。也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权利受伤害时起计算。对于诉讼时效,受害人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1、诉讼时效适用中断、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期间内,诉讼时效的1年期间因受害人一方向对方提出权利要求或是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使得之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统归无效,诉讼时效从提出或是同意之日起重新计算1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客观不可抗力(如地震、火山、洪水、战争....)或者其他法定障碍的产生使诉讼时效暂停计算,待法定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剩下的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要把握
诉讼时效的计算以权利人客观上受到伤害,且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可以行使为构成要件。一般而言,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以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为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开始计算一年的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到法院,法院应予受理。但是如果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那么法院查明确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将会以判决的形式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也即受害人因此丧失了获得胜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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