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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诉讼时效是受害人方请求肇事者或是法定的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义务的的法定期限。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于督促受害人及时行使合法权利,尽快解决民事纠纷。
结合《民法通则》136条之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属于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其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也即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起点开始,在1年的时间内,受害人需向相关赔偿义务主体要求承担赔偿义务。如果作为权利人的受害人在该法定1年持续期间内不行使索赔权利,期间一过,权利人的赔偿请求权将丧失赔偿强制力或是起诉胜诉权。
诉讼时效的计算很重要,把握其计算起点很重要。在佛山,依照《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60条之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点如下:
佛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诉讼时效起点
时段 | 医疗终结日前 | 医疗终结日后 |
条件 | 赔偿权利人收到赔偿协议书或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赔偿权利人收到赔偿协议书或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诉讼时效起点计算 | 医疗终结之日 | 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赔偿协议书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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