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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和解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充分行使处分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民事诉讼程序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达成了和解协议,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物及数额、履行期限和方式的,执行人员应将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一方当事人后悔的,人民法院不再恢复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是因受到欺诈或胁迫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以及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作废。若一方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时应扣除已履行部分。
申请执行期限因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则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的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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