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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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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以赔偿。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选择赔偿义务人时,自然会涉及到保险公司。那么,在法律上保险公司究竟是什么样的地位,它是和肇事者一样列为被告,还是列为第三人呢?对于受害者而言,如何选择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才能更有效的保障自身权益呢?

      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赔偿时,会产生主要由三方主体引发的两类法律关系:一是肇事者对受害人造成侵权,形成侵权责任关系;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肇事方)基于保险合同,形成保险合同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并无直接的侵权责任关系或合同关系。可是,受害人在起诉肇事者时,保险公司因为与被保险人(肇事者)的保险合同,承担着一定的赔偿义务,与案件判决结果有着密切的联系,保险公司应此时当作为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来。

      那在诉讼程序中,被害人是否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顺序里是第一顺位的赔偿义务人,有过错的肇事者则是承担保险公司责任险额外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我国的“交强险”是出于保护受害人目的而设立的,因此,保险公司作为诉讼中的被告是完全可行的。

      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将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但保险公司的地位确立只是整个交通事故诉讼索赔的第一步,对于事故赔偿还有很多程序要走。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如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交通事故团队,让您顺利拿到赔偿款,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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