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张成拥有一辆自己的私家轿车,周末,朋友李明来向其借车,说自己的车油箱出了问题,正在修理店修理,要有急事借车出去一趟,二人平日关系较好,张成就把车钥匙给了李明。傍晚,张成赔妻子去菜市场买菜,在回来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让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肇事车辆恰恰就是自己的车,而驾驶员正是好友李明,张成因此住院治疗花了8000多元。
试问,张成可以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受伤支付医疗费用保险金吗?
【争议焦点】
投保人与自己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作为受害人可否申请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审理结果】
在了解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后,张成向其投保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在了解了事故的前因后果后,保险公司赔偿了张成8000多元的事故伤害费用。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赔偿解释》)第17条之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李明是张成允许的驾驶自己车辆的人员,且事故发生时张成没有在车子里,事故的发生经交管部门的认定又完全符合交通事故的特征,因此,张成可以依据《赔偿解释》17条之规定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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