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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任意加赔偿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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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2013年4月,赵某驾驶在某保险公司已投保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后与张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毁、赵某重伤、张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出具了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时,有第三方且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第三方索赔,若第三方不予赔偿的,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因此要求赵某先向第三方责任人索赔,或是取得了法院受理通知书后,才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赔偿请求。

      【争议焦点】

      赵某认为,自己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此自己有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双方产生争议,遂赵某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审理结果】

      法院审判保险公司向赵某承担保险责任,在其保险责任内予以赔偿。

      【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案例评析】

      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单方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即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若当第三方不予赔偿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提出诉讼或仲裁,即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因此该合同条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0条关于格式条款免责的相关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则赵某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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