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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能否单独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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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肇事的司机怕承担刑事或者是民事赔偿责任,会选择逃逸来解决自己的这些担心和恐惧。肇事人找不着,可是通过“电子警察”可以查到肇事车辆,并可以找到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此时受害人往往会选择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许多受害人考虑反正肇事人都不见了,告了也拿不到赔偿,还不如就只告保险公司。那么对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能否单独作为被告问题,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一、保险公司不可以单独作为被告,原告必须得追加肇事车辆方为被告才行。

        二、保险公司当然可以单独作为被告,在其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笔者更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条例。该条例的立法宗旨就在于及时、合理地给予全体受害人基本保障,所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应当得到支持。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但从实体上也从程序上赋予了受害人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向受害人赔偿。同时,《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从上述分析可见,无论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依照《保险法》,都规定了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起诉,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是其法定义务。 

        但在实际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法院往往会追加肇事者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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