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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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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相关法律探讨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据此,无证驾驶的情形下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交强险条例》第21条中明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此处明确了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第22条规定的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仅指“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换言之,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中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这一条规定就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与否,并不以投保车辆驾驶员有过错为前提的,体现了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其立法原意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并且,有法律规定,在无证驾驶的情形中,在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驾驶人追偿,此处体现了保险公司与受害人的利益是公平,并不会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更不会助长此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综上,在无证驾驶的情形中,造成受害人伤亡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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