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准驾不符”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投保人,也并未增加保险公司承保风险,而且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得知不符合保险条件依然承保的,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常出现“准驾不符”的情形,每当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总是会以“准驾不符”的免责条款作为一个为自己开脱的很好理由,而且保险公司这招还真是屡试不爽。那么,“准驾不符”真的就能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吗?下面笔者想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该问题。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2009年4月,庄某某持C1驾照,在农机部门的统一安排下,为其所有的变形拖拉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XX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投保时,庄某某未填写机动车驾驶证号码,人保XX公司审核后也未提出异议。2009年6月17日,陶某驾驶小轿车与庄某某驾驶的变形拖拉机相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陶某负主要责任,庄某某持C1驾照驾驶变形拖拉机属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拖拉机上路行驶,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陶某以庄某某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庄某某赔偿陶某11.0593万元。庄某某在实际支付2.7万元后,起诉至法院,要求人保XX公司支付理赔款10万元。
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庄某某的情形属于“准驾不符”,保险公司当然有理由免责。但是,二审法院通过仔细研究案情,作出了一个相反的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人保XX公司支付理赔款9.7万元。
二审法院作出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判决,有以下几个理由:
一、“准驾不符”之所以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因为其中可能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可是本案中,庄某某是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被保险人,而且C1驾照原本是能够驾驶与低速载货汽车接近的变形拖拉机的,所以根本不存在增加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
二、造成“准驾不符”的原因也不可以仅仅只归责于投保人庄国瑞。我国保险法是规定,投保人应当向保险公司告知重要信息,可是保险公司也有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查的义务。本案中,庄某某并没有向隐瞒重要信息的故意,保险公司在审查是也没有注意C1驾照与本保险承保内容的不同,所以保险公司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保险公司应当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保险法第十六条确立了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其中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违反条件和保证,明示或者默示地向投保人表示保险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本案中,投保人没有故意向保险公司隐瞒重要事项,保险公司也已经承保,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责任。
所以,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准驾不符”免责条款的适用,不能一味地认定保险公司不赔。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说“准驾不符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投保人,也并未增加保险公司承保风险,而且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准驾不符”情形,未提出异议,依然承保的,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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