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节】
“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家住深圳市福田区的刘先生也凑了个热闹,下班之后兴致冲冲去国美电器购买了一台价值4500元的55寸大的小米液晶电视机。刘先生想到自己开车过来也方便,于是付完款之后就让工作人员把电视机放在车尾箱,自己送回去。没想到,驾驶回家的路上刘先生为了躲避闯红灯的周某突然急刹,最后造成后车追尾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未发生人员伤亡,但是刘先生车尾及小米电视机就不能幸免了。
后经交警认定,后车司机吴某未保持安全距离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先生不负事故责任。另查,后车的交强险昨天刚过期,事故发生时未续保。
【案情分析】
本案中,电视机受损属于交通事故中的财物损失,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相关规定,刘先生本可以要求吴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损失,不足部分再由吴某自行承担。
但是,本案中,吴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刚过期,事故造成的损失无法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那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即“交强险”)。
本案中,吴某因其自身原因未续保交强险,致刘先生的损失无法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依法刘先生所有的损失都应由吴某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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