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5月28日,陈某某驾驶粤BXXXXX号中型厢式火车到南海区某某涂料设备厂门口对出路段时,与钱某驾驶的粤Y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随后,公安交管部门经过现场勘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在碰撞中受伤,事后经过伤残鉴定,其伤残等级为拾级。
陈某某随后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钱某承担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支持了陈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但对陈某某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以认可。理由在于,原告陈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被告钱某承担的只是次要责任,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和过失相抵的责任原则,法院认为陈某某主张精神抚慰金的理据不足,遂不予支持。
【评析】
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因素,比如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的精神损害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按伤残级别计算,比如在深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0万,二级伤残的为90000万,以此类推,如果受害人是多级伤残,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时应乘以赔偿责任系数与伤残赔偿指数。同时,在特殊情况下,一些受害人的伤情虽然没能评得上伤残等级,但是由于其受伤部位是身体的重要部位或显要部位的,比如脸部立下明显伤疤,或者受害人在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如流产的,可根据伤情请求适当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亦有情况是受害人即使评得上伤残等级也未必能获赔精神损害赔偿。如同本案的受害人。这主要是因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宗旨是为了赔偿受害人因不法侵权而遭受的精神痛苦,但在本案中,受害人在事故中承担的是主要责任,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受害人再请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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