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成功案例 • 正文

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由法人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法院案件编号:(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1号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事务合同号:(2008)粤*民交字第0677号

判决时间:2009年09月03日



      原告:杨某(事故受害人)。 委托代理人: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廖锋律师

      被告一:曹某(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肇事车辆所有人)。

      被告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

      一、案件原由

      2008年8月6日,原告杨某乘坐魏某驾驶的粤B/4D886小客车,车辆行驶至丹平路金鹏物流路口时,与被告曹某驾驶的粤B/61312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及其车上人员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杨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被告×××物流公司是肇事车辆的车主,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两被告至今未对原告进行赔偿。因此,原告杨某请求赔偿: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365.8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误工费3200元、残疾赔偿金99481元、鉴定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53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95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50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2、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案件审理

      被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事故事实及交警察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划分予以确认。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辩称,我公司仅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该限额的部分,我公司不予赔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最终的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杨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88844.18元。

      二、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人民币54591.10元。

      三、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人民币34253.08元。

      四、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件受理费2806元(已由原告杨某预交),减半收取1403元,有原告杨某负担393元,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630元,被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80元。

      三、案件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www122wnet

不怕搞丢随时计算赔偿查询交通法规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8-2029 交通赔偿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