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致害车辆的保险险种齐全,则可能会出现事故造成的损害将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保险理赔的情形,也即,致爱人实际上并不承担任何赔偿。下列案件中,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确定为222826.9元,但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
案 件 简 介:
受害人(原告):吴某。
致害司机(被告一):南某。
保险公司(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险险种: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
2014年10月17日08时15分许,南某驾驶粤BBXXXX号车由人民公园路转入笋岗路时,该车头右角与西往东方向横过人行横道由吴某驾驶的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即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20天,出院医嘱:1、保持伤口干燥3--5天;2、1月内患肢避免过多负重;3、加强患肢不负重功能锻炼;4、、术后1月骨科门诊复查,不适随诊。5、全休2月;6、住院期间陪护1名;7、加强营养;8、1年后视骨折愈合情况考虑是否取出内固定,费用约6000---10000元;9、不适随诊。因伤害吴某产生护理费2825.3元,误工费117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需后续治疗费10000元。
2015年1月17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9级,鉴定费1800元。后吴某在律师的协助下,主张残疾赔偿金178612.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2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以上共计损失额240187元,由南某及其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
案 件 结 果:
2015年6月8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26号判决书,确定:
1、护理费2647.3元;2、误工费6147.2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4、营养费,酌定2000元;5、交通费,酌定500元;6、残疾赔偿金178612.4元(城镇标准);7、被扶养人生活费922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9、鉴定费1800元。以上各项总计人民币222826.9元。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22826.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700元。
★ 专 家 点 评:
本案诉讼索赔240187元,最终获赔222826.9元,已达到成功索赔的目的。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诉讼方可获得赔偿。从最终承担赔偿的义务人角度来看,鉴于保险理赔限额充足,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的事故损害赔偿。
(本案来源于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2014)粤*民交字第0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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