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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外,不“买单”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30日,卓某驾驶粤BXXXXX号轿车途径龙岗区XX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将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行人何某撞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赶赴交通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检验,认定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出院后,何某委托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该起交通事故造成何某拾级伤残。何某遂向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卓某以及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
   
        被告卓某对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无任何异议。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辩称: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未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或商业三责险,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调查查明,被告卓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粤BXXXXX在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后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购买过两份交强险,保险期间分别为2008年11月29日0时至2009年11月28日24时、2009年12月1日0时至2010年11月30日24时。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并不在该两份保险的保险期间内。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卓某赔偿原告何某67112.19元;2、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通常,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如果被保险的机动车在该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那么保险公司就不需要为此次交通事故“买单”,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就由肇事车辆方自己独自承担。
   
        本案中,虽然卓某投保了两份交强险,但是因为不注重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到头来却并不能发挥交强险的保障作用。因此,通过此案警示各位车主,购买交强险的同时多加留心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不要花了买保险的钱,却仍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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