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汉族,1985年4月6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XX村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吴XX,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
被告丁某,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XX保险公司,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XX路XX号。
负责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广东XX。
2008年4月29日,丁某驾驶车牌为粤BXXXXX的轿车自西向东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XX路口时,由于未按规定避让行人,致使行人李某受伤。该事故发生后,交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08年6月30日,李某出院后,持相关鉴定材料到XX司法鉴定所,委托其对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做了伤残等级的鉴定。经鉴定:此次交通事故给李某造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并需要择期取出内固定物。另经查,丁某驾驶的车辆已向XX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相应商业险,肇事时仍在保险期限内。
李某将丁某、XX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保险公司同意于2008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164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鉴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12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72元、误工费20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5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6150元、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298元,上述共计42300元;
二、原告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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