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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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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17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了调解的除外情形:(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但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限是10天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1)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办理的丧葬事宜借宿之日起开始;(3)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在调解期限内,事故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假若调解期满后事故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制作调解终结书。调解终结书说明事故当事人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主持下未能达成一致共识,任何一方可以就事故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当事人在调解期间带不成协议,或是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时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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