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佛山的交通事故事故中,如果非机动车、行人对事故也承担事故责任,那么与机动车方之间的赔偿比例划分如何?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中,依照《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理赔不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出现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则根据其过错程度大小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对于减轻的比例,事实上,可由地方规定或是法官酌情判决。
在佛山,非机动车、行人承担事故责任的,在减轻比例上,可依照《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43条之规定:
1、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减轻20%,承担80%;
2、机动车方承担同等责任,减轻40%,承担60%;
3、机动车方承担次要责任,减轻60%,承担40%;
4、机动车方无责任的,实行无过错责任,承担10%;
5、机动车方无责,承担5%情形: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承担全责的交通事故。
6、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情形:当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被认定不承担事故责任的,那么,对于赔偿责任,也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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