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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医院对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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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费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一,对于受害人一方来说是这样,对于医院来说也可以是这样。在受害人严重受伤的治疗过程中,医院为了抢救往往需要花费巨额的医疗费用。当出现受害人自身经济困难无法支付的时候,医院可采取什么措施?

     在佛山,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出现受害人没有支付全部或是部分医疗费用,医院可以采取参加受害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另行提起诉讼的途径获得赔偿。

     途径一、参加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

     在受害人没有支付或是完全支付医疗费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向人民法院主张医疗费赔偿,那么,人民法院需告知医院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由医院自行决定是否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医院主动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对受害人欠缴的医疗费用主张权利。最后,医疗费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给医院。

     医院选择作为第三人和以怎样的形式作为第三人,由其自由决定。人民法院不依职权直接追加。

           途径二、另案起诉

     如果医院不选择作为第三人参加受害人作为原告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那么,可以针对受害人不缴纳的医疗费数额,另案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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