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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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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遭受巨大精神痛苦的,可以向赔偿义务人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对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也不一样。长沙市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什么规定呢?

     根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意见》第17条的规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情况如下:

     一、最高数额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下最高数额为50000元人民币。

     二、死亡情况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家属可以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一般为30000元人民币。

     三、伤残情况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一般情况下,每级认定为3000元人民币。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主次责任按照比例以及具体的案情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即是说前面所设计的数额,还要根据事故主次责任按照比例以及具体的案情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能不获赔

     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可以并列判决。但是,判决了死亡赔偿金或者是残疾赔偿金的,也可以酌情不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

     长沙的上述规定其实对于受害人一方来说是不利的,不像深圳市的规定,死亡情况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0元人民币,10级为10000元人民币,每增加1级精神损害抚慰金增加10000元人民币。此外,判决了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还是可以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因此,长沙交通事故受害人如果想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最好是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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