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公民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一、由国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如果对公民的人身损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害负有责任的,由国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此,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的伤亡及财物损失负有责任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二、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1、如果交通事故的伤亡及财产损失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并负有责任的,这一行政机关为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机关,受害人可以向这一行政机关申请赔偿;
2、如果交通事故的伤亡及财产的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并负有责任的,由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人,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三、国家不进行赔偿的情况
1、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做的行为是和行使职权没有关系的个人行为;
2、交通事故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的发生的;
3、我国法律规定的其他不由国家进行赔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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