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角度,上班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往往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即工伤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效果会有所不同,从而其赔偿主体和赔偿内容也不尽相同。
一、工伤法律关系下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主体。
当交通事故的中的受害人被认定为工伤伤害时(具体认定条件可参见《工伤保险条例》14-16条),其赔偿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为:
⒈ 接纳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当发生保险内容时,其应当在其保障范围内对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⒉ 受伤职工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39条之规定,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的职工。据此,当员工被确认为工伤时,受伤职工的用人单位理应成为赔偿主体。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下的赔偿主体。
侵害机动车方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当然的成为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
三、工伤法律关系与交通事故法律关系的竞合时的赔偿主体。
当一起交通事故既存在工伤法律关系又存在交通事故法律关系时,此时,即受伤的职工是交通事故工伤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的同时,兼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此种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存在同时获得两类赔偿也即存在两个赔偿竞合下同时向受害人赔偿的情形,也存在只有一方向被害人赔偿,也即只有一个赔偿主体的情形。
⒈ 单一赔偿主体。
当事故车辆仅为用人单位一方,受害人为用人单位的机动车乘客或驾驶员,则此时只存在工伤的情形,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⒉ 双重赔偿主体。
⑴受害人乘坐与驾驶的本单位机动车与其它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存在工伤,则可获人身损害与工伤的双赔。
⑵受害人与非本单位的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若为工伤,则可获双重赔偿。
综上,上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其赔偿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死者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部门按工伤进行赔偿,或是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下的事故赔偿责任人进行赔偿,这可以是单一或是一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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