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给交通事故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其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等,财产损失的范围相比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要模糊。有些财产损失例如维修车辆支出的维修费用,或者车辆毁损支出的重置费用等比较明确。但是例如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的运营型车辆遭受交通事故损害,或者非经营性车辆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是否都有权获得财产损害赔偿呢?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2011年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讨论结果,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包括从事货物运输的运营性货车的停运损失,或者从事旅客运输的运营性客运汽车遭受的停运损失,以及非从事运营活动车辆的所有人因交通事故损害支出的代步费用,有权向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主张。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三、第四款的规定,从事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的运营性机动车因无法从事自己的运营活动而损失的停运费用,以及非从事运营活动的机动车由于交通事故损害无法正常使用,所有人因此支出的代替交通工具费用有权向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主张。
因此,在上海,无论运营性车辆还是非运营性车辆,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并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有权向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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