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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谁赔偿(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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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北京发生的机动车与行人间的道路交通事故里,有不少的交通事故是行人故意引起的。有些事故为行人为宣泄情绪故意撞向机动车,或者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见的碰瓷情况。如果行人故意引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其损失的,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该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呢?

     根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2条的规定,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有权利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追偿。

     因此,如果在北京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损失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行人自己承担事故造成的后果。如果机动车交强险已经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有向行人追偿的权利。即是说,行人所遭受的损失不能够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已经获得的赔偿为不当得利,在保险公司追偿时,其应当依法予以归还。

     小结: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行人故意引起的交通事故。行人应当注意,不管基于什么原因都好,这样做不但不能获得赔偿,同时自己所遭受的损失以及造成车辆损失的还要自己承担,所谓偷鸡不成蚀把米。劝告行人不要这样做,损人又不利己。机动车方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冷静对待,及时报警,委托律师代理,以免被骗,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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