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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承包期间发生事故赔偿责任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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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承包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的经营管理权发包给承包人,由其经营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机动车发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在《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法规中有特殊规定,比如北京。

       在北京市,机动车发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根据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发包的机动车在发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是由发包方对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甚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发包方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后可以根据其与承包方签订的发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追偿。即,根据自己对受害人一方赔偿的数额再向承包方追索。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发包的机动车在发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直接由承包方对交通事故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需先让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机动车承包方追偿。

       所以,在北京市发包机动车在发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给事故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是有两种不同处理意见的,可能由发包方承担(事后可根据合同向承包方追偿)也可能是有承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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