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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运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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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的财产损失。运营车辆停运损失是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所产生的损失,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中的间接财产损失。车辆停运损失,是指受害人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遭受交通事故,以致不能进行正常的运输或经营,由此而减少的经济损失,是可得利益的减少。
   

《最高院在关于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院在关于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提出运营车辆停运损失费赔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车辆需在交通事故中致损。如果仅仅是车辆的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提出车辆停运损失的,法院不予以支持。
   

2、受损车辆是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不能请求车辆停运损失费的情况包括:(1)受害人将车辆用于自己出行使用的,不具有经营目的的,受害人只能请求因停用车辆而支付的交通费,不能请求车辆停运损失费;(2)受损车辆处于闲置状态的,没有经济运营收入的。
   

3、无法进行正常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导致受害人的经济收入减少。
   

运营车辆停运费的计算,应根据正常情况下的收入来确定其受到的经济损失,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其正常情况下的收入,可以参考同类车辆同一时间的平均收入来确定。其中,经济损失减少,应根据正常情况下的运营收入减去受损后的收入。
   

运营车辆停运损失费,有助于受害人更好的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在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间接损失作为可得利益,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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