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代步损失也可称为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车辆被扣押、查封、进厂维修等而不能使用,受害人为了日常的生活与工作需要而采用其他交通工具带来的损失。车辆代步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间接损失,受害人可以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要求赔偿。
车辆代步费用明确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5条第四款,依照该规定,交通事故后导致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并将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要求车辆代步费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只能是非经营性车辆遭受损害;
二、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需要合理,具体案情具体判断;
三、必须要有代步费用的单据证明,一般为公交车票、出租车票、租用代步车费用。
举例说明,小张的私人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需维修一个月,期间小张依照自家的实际情况每天与同事租车上班,那么该租车费用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只要小张能够证明自己的实际情况需要产生租车的合理费用,那么将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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