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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特殊鉴定对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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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性

      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未成年人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精神病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尸体

      交通事故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交通事故中,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需要对交通事故中的未知名尸体进行解剖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未知名尸体解剖后,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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