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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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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当事人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受理伤残鉴定时,应当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文件。

     除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签订鉴定协议时另行约定鉴定时限的,司法鉴定机构负有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30个工作日起完成鉴定事项的鉴定的义务。然而,在鉴定期间,除当事人主动提出终止委托和撤销鉴定委托外,司法鉴定可能因各种各样原因而导致鉴定终止。不恰当的鉴定终止将导致耽误当事人的伤残鉴定时机,这对当事人来说未免得不偿失。

     以下就可能导致的鉴定终止情形,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为读者做简要的概述:

     1.司法鉴定机构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有违社会公德;

     2.委托人违法取得鉴定材料,或者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

     3.在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导致司法鉴定无法正常进行下,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相应的鉴定材料的;

     4.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无法胜任委托人的鉴定要求的;

     5.委托人的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配合,因而导致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出现不可抗力导致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7.委托人不支付鉴定费用的;

     8.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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