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地方设立地方救助基金,同时,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适用《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救助基金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在救助基金的垫付程序上,具体为,对于发生在重庆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可由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或者抢救费用:
(一)涉事机动车没有参加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也即交强险的;
(二)依法由交强险先行支付的抢救费用已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三)事故发生后,出现肇事机动车逃逸情形。
备 注 :
1. 所谓的抢救费用,通常指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3天)内的抢救费用。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救助基金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需由救助伤者的医疗机构或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出具书面文字,说明理由。
申请主体:对于抢救费用的垫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通知或者受害人治疗医院申请基金管理中心垫付。
2. 所谓的丧葬费,是指用于受害死者遗体运送、停放、冷藏和火化的费用。
申请主体:对于受害人丧葬费用的垫付,由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基金管理中心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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