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的,可以中止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待中止原因消失之后,继续计算交通事故认定时限。那么,在杭州,交通事故认定时限中止的情况如何呢?
根据《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一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完毕之后,应当在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此可知,在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为10日。但是,根据《办法》第58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时限是可以中止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通事故认定时限可以中止的事由
在杭州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损害,受害人处于抢救或者是昏迷状态等特殊原因,致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收集当事人证据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时候,经过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交通事故认定时限可以中止计算。
二、交通事故认定时限可以中止的时间
根据《办法》第58条的规定,在杭州,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存在某些特殊的原因的情况下,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注可以中止计算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但是中止计算的时间不能够超过30日。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对交通事故认定的相关时限有进行了解,因为这对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息息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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