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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进行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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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天津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很多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不需要进行检验、鉴定,但如果遇到特定情形的还是应当进行检验、鉴定的。根据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进行检验、鉴定?

        根据《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7条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一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检验、鉴定:

        1、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涉嫌饮酒、服用管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是麻醉药品的。

        2、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精神状况、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需要进行鉴定。

        3、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需要进行鉴定。

        4、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需要检验鉴定。

        5、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机件故障或行驶速度需要检测。

        6、    道路交通那个事故车辆痕迹、物证需要甄别。

        7、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道路状况需要进行认证。

        8、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需要评定。

        9、    道路交通事故其他应当由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材料的项目需要鉴定。

        在天津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检验、鉴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配合检验、鉴定。当事人只有配合好相关部门的检验、鉴定,才能使道路交管部门从客观的检验、鉴定结论中正确划分双方的事故责任,对于日后赔偿责任的承担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当相关部门进行检验、鉴定时千万不要有什么情绪或者是影响检验、鉴定的行为。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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