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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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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员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学理解释,雇主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外的与雇工即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个体和私营用工者。雇员则是按照雇佣合同为雇主所选任并在其监督下执行受雇任务并获取报酬的人。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在我国现阶段,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主要适用于私人企业、三资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公民用工的情况。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雇主应该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不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机动车的实际控制人是雇员,但是雇主负有选任合格雇员与监督雇员的责任,所以,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理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向雇员追偿,比如扣发奖金或依照约定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但有一种特殊情形,如果是由于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当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下,承担了连带责任的雇主有权向雇员追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为了能够保证其收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一般直接将雇主与雇员一起列为被告,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多列被告,受害人不会有任何损失,即使法院认为雇员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也不影响对雇主赔偿责任的认定。法院不会因为多列了被告而对事实认定和赔偿数额有所改变。

      假若雇员在非雇佣活动中或未经雇主同意将机动车开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雇员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此时雇员对于机动车是直接控制人,理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造成机动车毁损的,雇主还可基于机动车所有人的权利向雇员要求损坏赔偿。但是如果雇主在管理机动车方面存在重大瑕疵,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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