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或抢夺人承担赔偿。”但是,假若盗窃人、抢劫人已逃逸,车辆的所有人是否应承担其盗窃者、抢劫者所造成的交通损害的赔偿责任呢?
《最高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车辆的所有人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受害人是否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如果该机动车投了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限额内赔偿,如果没有投保,受害人的抢救费和丧葬费应当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如果时候找到肇事者,对于垫付的费用可以向其追偿。这样主要是从救济优先的角度保护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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