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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所扣车辆,应当何时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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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女士在2013年6月初撞伤一行人后,随即报了案,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扣留了魏女士的小轿车。后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魏女士因超速行驶而负全部责任,重伤行人王某无责。

      王某在医院治疗期间,所有花费魏女士都积极支付。至今交警大队仍未通知魏女士领取车辆,这期间魏女士也多次去催要,均未果。请问该交警大队的行为合法吗?被扣车辆,应当在何时通知当事人前去领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验,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根据该规定可知,该交警大队在事故认定后依然扣留魏女士车辆的行为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交警大队扣留事故车辆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收集证据,那么该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各方责任后,也就已完成了以收集证据为目的扣留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扣留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均可见。

      综上所述,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被交警大队扣留的事故车辆,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若确定无需检验、鉴定,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所扣车辆。按规定,交警出于鉴定检验的目的,最多只能扣留肇事车辆六十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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