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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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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通常情况下,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要想起诉被告,需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被告所在地通常也就是被告户籍所在地,但是如果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话,就是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就应该是被告所在地。但是,交通事故诉讼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诉讼,所以在确定地域管辖时,侵权行为发生地即交通事故发生所在地或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这也就表明,地域管辖的确定除了“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原则外,还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属性确定地域管辖,即特殊地域管辖。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每级法院管辖案件都有特殊规定,案件标的额大小是确定级别管辖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交通事故诉讼中,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款就是案件的标的额。如果原告请求的赔偿款达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标的额的大小,那么此时该案件就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五、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通常只发生在合同案件当中,但是对于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管辖来选择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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