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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负责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违法行为处罚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但负责二者管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略有不同。
交通违法行为主要由以下几个交管部门管辖:
1、交通警察在执勤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由行为发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如果多个交管部门对管辖有争议,由上级公安机关交通更管理部门指定由谁负责管辖(这一规定与交通事故的管辖规定类似);
2、监控录像记录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由下列交管部门管辖:
1、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辖;
2、吊销违法行为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由市级设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由县级、市级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
以上是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管辖机关,二者虽然大致相似,但也要区分其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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